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广州市白云区中小学及城市道路建设的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15649号)等有关文件确定(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
(一)老旧小区、农民公寓:涉及机场路11、13号,三元里大道24、26、28、106、108号,三元里大街3、5、85、123号,三元里大街五巷29号,抗英大街2、4、6、8、10、12、14、18、22、24、28、30、32、36、38、40、42、44、46、48、50、52、55、57、59、60、62、64、66、68、70、72、74、78、79、80、86号,抗英大街二巷二横7、9、11号,群英大街11、13、15、17、19、21、23、46、48、50、52号,世康大街三巷27号,长塘大街20号,西约大街四巷1、3、5号等,以及上述地址的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二)集转国独栋村居(地址见附件2),以及上述地址的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如有遗漏,以本决定征收范围红线(附件3)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附件4)。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所有权人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31号三元里中心24楼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
联系人:甘先生
联系电话:15602397518
附件:1. 关于申请三元里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储备项目规划选址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15649号)
2. 集转国独栋村居房屋地址
3. 本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4.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