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确: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流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员工转链引流被判赔公司10万元
章程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互宣)数字时代,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已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4月2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路径分析及典型案例发布会”,对全国法院近6年审理的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进行梳理,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及属性特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在当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爱某公司诉赵某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引人关注。微信公众号和流量是不是网络虚拟财产?判决给出了清晰回答。

  爱某公司运营大量微信公众号,其业务模式为通过公众号运营获得流量,开通“流量主”功能获得微信每月定期发放的“流量主”收益。赵某某为爱某公司公众号编辑,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

  赵某某在职期间,未经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同时在文章末尾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跳转后的文章内容与跳转前的文章内容十分相近,部分标题几乎一样。爱某公司主张其微信公众号运营收益大幅缩减,提交了“流量主”收益后台录屏、统计表格等予以证明,并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向爱某公司支付公司应得利益及赔偿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员工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链引流私人账号。员工转链引流行为致使公司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内积攒的粉丝、流量被分割,导致经济价值降低,侵害公司对其微信公众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赵某某向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在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时表示,本案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为流量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机制,引导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