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贾政
广东省高位推动河湖长制以来,全省河湖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河湖长制连续5年获国务院督查激励。为把河湖长制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河湖长制条例立法,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河长湖长主体责任,精准划定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田”。根据《条例》,广东将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同时,规定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条例》在充分考虑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能定位、管理权限以及资源配置情况等基础上,分别针对性地细化了县级以上总河长、河长湖长以及镇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例如,县级以上河长湖长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等,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清漂、保洁以及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同时充分考虑村(居)的自治性,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河湖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约定。
《条例》以河湖长制为有力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和重要支撑。
《条例》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总结提升探索发展绿色水经济的经验成果,《条例》明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新业态;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