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不得滥用“仅退款”规则
魏丽娜、赵越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赵越 通讯员张雅慧、陈诗媛、尹科

  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正司法促消费,繁荣市场拼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内容聚焦食品安全、电商售后、医疗美容、婚庆服务、健身打卡等热点领域。

  明明收到货却申请“仅退款”

  某贸易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了店铺,汤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女包。汤某收到女包后,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该公司不同意其申请,要求汤某选择退货退款。平台介入后,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了汤某的“仅退款”申请,并予以退款。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汤某退货,但汤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公司遂起诉要求汤某返还货款并承担维权支出。

  法院认为,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利需遵循诚信原则。汤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该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规则虚假申请退款且拒绝退货,违反诚信原则。商家多次催告后,汤某仍不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商品,故支持某贸易公司要求汤某支付货款的主张。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否定消费者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的不诚信行为,强调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裁判厘清平台规则边界,警示消费者不得以虚假理由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售后机制,平衡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婚礼影像“缩水” 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秦某委托某摄影公司提供婚礼拍摄服务,服务总费用4500元,服务内容包括交付3—5分钟即日快剪、4—6分钟婚礼剪辑、一部40分钟以上的全程视频、附赠30秒婚礼预告。后该公司仅向秦某交付了3—5分钟即日快剪及附赠的30秒婚礼预告,其他成品经多次催促一直未交付。秦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某摄影公司未依约交付全程视频及婚礼剪辑,构成违约。鉴于其已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交付了部分成品,故酌情判决退还服务费4000元。此外,婚礼摄影的场景和人物不可再现,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承载的精神利益远超成本价值。该公司未交付婚礼录像成品给秦某精神上造成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其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水平,酌情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婚庆服务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凸显婚庆场景的不可逆转性与重要情感价值。判决警示婚庆行业需以更高标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服务瑕疵造成消费者终身遗憾,同时推动行业完善服务标准,强化诚信经营意识,助力构建专业化、人性化的婚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