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农为驱虫使用含“三唑磷”的农药,加工后的鸭肠被检出含甲醛,假冒名酒竟在住宅内灌装……这些漠视食品安全的被告人,最终全部面临法律的严惩。昨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4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肉制品、蔬菜农产品、酒等常见食品领域,旨在震慑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消费者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近年来,南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司法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0年至今,南海法院共判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50件87人,其中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金磊
菜农为驱虫使用含“三唑磷”农药
陶某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禁用农药种植蔬菜后销售,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2019年开始,被告人陶某军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租用农田种植蔬菜。2021年11月,陶某军为驱除害虫蓟马,先后向路边驾驶面包车的流动商贩购买了5瓶没有标签的农药,并对其种植的2亩地葱进行喷洒,后分别于同月16日、17日采收和销售上述葱共约700斤,得款约2800元。记者了解到,经检验,上述葱及无标签农药样品均检出有“三唑磷”成分,其中葱样品的含量分别为0.54mg/kg、0.15mg/kg、0.25mg/kg、0.18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军在生产、销售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陶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预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陶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陶某军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陶某军交付赔偿款2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鸭肠内检出甲醛
2021年6月开始,被告人牟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A公司经营加工鸭、鹅肠并进行销售。2023年12月初,牟某某购买了不知名男子推销的甲醛溶液消毒液16瓶,后在加工厂内将上述甲醛溶液倒在地面上进行消毒,没有再用清水清洗或阻隔地面,直接将鸭肠堆放在地面上继续加工后打包存放在公司的冷库内。
同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对A公司加工场所进行检验,起获未开封的“甲醛溶液”和鸭肠约9280公斤。记者了解到,现场抽样的鸭肠检验的甲醛含量为142mg/kg至312mg/kg,白色瓶装溶液经检测甲醛含量为37.1%。
法院认为,牟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牟某某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两男子建冷库销售来历不明冻肉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华租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地首层并建造冷库,在无任何资质以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从广州购进走私入境冻肉产品存放于该冷库进行切割和对外销售。同年9月,被告人张某豪以3万元入股该冷库并与张某华一起经营。同年12月29日,该冷库被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外包装标示“Anglo”(中文意译:冷冻牛舌)等外文冻肉产品共2.3465吨。经检验,上述冻肉的生产厂所在地属于禁止进口地区且该生产厂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2021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豪、张某华在明知上述冷库被查封后,分别在南海区租用另外两处地址建造冷库,在无任何资质以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同类冻肉产品。后公安机关从张某豪租用的地址处查获来历不明冻肉产品262.8公斤,从张某华租用的地址处查获来历不明冻肉产品1.1吨。
法院裁判,被告人张某豪、张某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豪、张某华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入境走私冻肉无检验检疫证明、无产地和来源标识、无正规发票和手续,且脱离正常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食用风险,南海区予以严厉打击。
假冒名酒竟在住宅内灌装
2017年,被告人李某新开始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某房间的住处,灌装印有“五粮液”等标识的酒。李某新先后雇用王某德、王某焕(均已被判刑)为其收购上述品牌的空酒瓶,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李某新将灌装好的酒销售给罗某兴(已被判刑),罗某兴将酒销售给李某纳、林某华、庞某兵等人。2018年9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新上述住处、罗某兴的车内和住处、李某纳的3个店铺及仓库等地均起获上述印有“五粮液”“Hennessy”等标识的酒,经比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李某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共计价值148828元。
法院认为,李某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李某新累犯、自动投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参与回收旧酒瓶并参与灌装假酒的行为是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据悉,假酒往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进行兑制,或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该案用劣质假酒冒充“名牌”真酒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更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威胁。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注重对“产供销”犯罪链条同步严惩,彰显了法院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