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名润、刘鹏飞 通讯员顺法宣)前不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要求全省法院在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中,要根据涉诉企业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以帮助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招标方、合作方更为准确地判断企业的诉讼风险与资信情况。
佛山顺德作为制造业大区,民营企业众多,企业涉诉信息若被第三方机构不完整获取,或会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形成阻力。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执行局何法官承办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履行完执行和解分期付款义务后,因相关涉诉信息仍在第三方平台上显示而影响其申请办理银行贷款,于是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咨询解决办法。
何法官了解该情况后,立即根据《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对该公司涉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某管道工程公司支付40余万元及利息。后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何法官促成双方于2024年1月达成和解,确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及利息合计55万余元,共分四期支付完毕,后案件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法终结执行。何法官经核查被执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确认,证实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务。
据此,何法官指引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照参考模板提交了《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申请书》,告知因公司需要进行招投标及融资,因涉及被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未能通过相关审查,故需法院作出涉诉信息说明,以供银行知悉案件实情。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向顺德法院正式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案件承办人何法官立即开展案件信息核查,并于当日向该公司作出并送达《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明确载明“本案已解除对某建设工程公司所采取的强制及限制措施,其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某建设工程公司予以信用惩戒;相关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招标方、合作方应准确判断其诉讼风险及资信情况,避免仅因涉诉而对企业作出负面评价”。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已将顺德法院作出的该涉诉信息说明函提交银行,相关贷款审批流程正有序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