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之际,11月4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楚涵、赵方圆
《暂行办法》指出,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封闭运行。《暂行办法》提出,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
对于个人养老金产品,《暂行办法》表示,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从业务范围来看,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
对于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办法》强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识“个人养老金理财”字样,不得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此外,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设置优惠的费率标准,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银保监会表示,银保监会将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险企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需符合六条件
今年9月底,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曾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中国银保信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可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需符合六大条件。
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需符合以下要求: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此有险企认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及其税优政策的发布是机遇,能够让民众更多了解养老金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与一般理财在目的和资金支配权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挑战也同样来自于此,当前市民的理财和储蓄期限都较短,如何逐渐让市民接受较长锁定期限且资金支配受限的特殊长期养老理财,仍需要不断宣导。